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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家界**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安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家界**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安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区人社局作出的张定人社监决字第(2013)72-6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请求情况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定建安任公司于2001年10月4日至2011年5月30日期间在承建的民怡家园廉租房文慧苑四标段项目9栋、10栋的泥工工程中拖欠黄**、黄海平等10人工资164302元。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查实此问题后,于2013年7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安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该《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张家**安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前支付黄**、黄海平等10人工资164302元。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张家**安公司未予办理。2013年8月19日,区人社局对张家**安公司作出限在2013年8月23日之前支付黄**、黄海平等10人工资164302元并按拖欠工资总额加付百分之五十赔偿金82151元,共计246453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张家**安公司。张家**安公司接到该处理决定书后,既没有履行支付义务,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2014年2月21日,区人社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家**安公司支付黄**、黄海平等10人工资164302元并按拖欠工资总额加付百分之五十赔偿金82151元,共计24645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区人社局作出的张定人社监决字第(2013)72-6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张定人社监决字第(2013)72-6号行政处理决定;

二、责令被执行人张家界**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支付黄**、黄海平等10人工资164302元并按拖欠工资总额加付百分之五十赔偿金82151元,共计246453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3596元,由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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