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区人社局与张家**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裁定书52号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家界**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监决字(2013)34-05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查处苏菊浓投诉张家界**责任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案中,于2013年4月12日向张家界**责任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受委托人到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张家界**责任公司未提供相关资料。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家界**责任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张家界**责任公司拒不改正。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行政处理告知书后,张家界**责任公司未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了张**监决字(2013)34-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限张家界**责任公司在收到决定书3日内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劳动监察大队提供相关资料。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13年6月2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家界**责任公司未在收到决定书3日内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劳动监察大队提供相关资料,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张**监决字(2013)34-05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张**监决字(2013)34-05号行政处理决定;

二、责令被执行人张家界**责任公司立即履行张**监决字(2013)34-05号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劳动监察大队提供相关资料)。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