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兴建、陈**、万**、龙叔梅与被告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及第三人张家界湘**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兴建、陈**、万**、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兴建、陈**、万**、龙**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