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院网石战武诉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以原告石**拒不履行《限期腾地决定书》确定的腾让土地的义务,严重影响了张家界市煤炭湾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项目建设,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石**腾让其位于该工程项目内的土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家界市煤炭湾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项目系湖南省重点民生工程,石战武拒绝履行腾让土地义务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建设,不先予执行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执行人石**位于张家界市煤炭湾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项目内的土地予以强制腾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