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管理委员会因颜*不服对其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15日(2012)益赫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理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管理委员会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据此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周*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刘**、龚**与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行政判决书
益阳市**管理处与中国农业银**富路支行房屋登记行政判决书
魏*等112人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益阳**有限公司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何化仁诉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秦**诉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祝定帮诉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刘*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湖南**限公司诉南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