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益阳市**委员会与颜**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管理委员会因颜*不服对其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15日(2012)益赫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理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管理委员会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据此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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