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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等112人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因本案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本院作释明和疏导工作,起诉人仍对安化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坚持起诉,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再次递交行政起诉状。起诉称,安化县人民政府认定安化县强农薯业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将该社予以取缔,并将起诉人按“非法集资参与者”处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安化县强农薯业专业合作社被解散后,依法应由起诉人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由安化县人民政府组织清算是非法的;安化县人民政府对安化县强农薯业专业合作社财产监管失控,导致财产流失,起诉人的权益无法受到切实保护。请求撤销安化县人民政府对安化县强农薯业专业合作社的取缔行为,责令安化县人民政府承担“乱作为”和“不作为”的全部责任,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920万元,并负责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对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处置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问题尤其是政策问题多,处理的难度相对较大,此类问题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处理。魏*等112名起诉人认为安化县人民政府以处置非法集资为由,对安化县强农薯业专业合作社实施的取缔、清算行为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其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魏*等112名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湖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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