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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唐泽恩任金*因诉湖南省赤山监狱不作为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唐**、任**因诉湖南省赤山监狱(简称赤山监狱)不作为并赔偿损失案,不服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行初字第7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赤**狱对罪犯唐*执行刑罚,是赤**狱实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起诉人认为赤**狱不作为导致唐*死亡,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及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本案中罪犯唐*的家属对其死亡有疑义,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受理。唐*在劳动中死亡,由赤**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张**、唐**、任**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等三上诉人不服,上诉称,赤山监狱明知犯人唐*有病而安排在不合适的岗位,是导致唐*病亡的主要原因,且抢救不及时,应当对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只有针对行政行为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赤山监狱对罪犯唐*执行刑罚,是赤山监狱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故上诉人张**、唐**、任**就赤山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上诉人对唐*的死亡有疑义,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受理。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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