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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因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行立第03号行政裁定,以其诉讼标的为法院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要求安化县羊角塘镇人民政府鉴定三份林权证有关乌龟湾的部分,并依据鉴定结果对乌龟湾的林权纠纷作出处理。但该诉讼标的已为安化县人民法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法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书所羁束,即该生效判决已撤销安化县羊角塘镇人民政府所作乌龟湾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并责令安化县羊角塘镇人民政府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夏**所诉事项已由生效判决作出处理,上诉人夏**可据生效判决请求安化县履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责。因此,上诉人夏**的起诉不属法院审查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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