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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明,李**认为自己经原南县劳动局招工为南**公司职工,系特殊工种职工,公司已破产改制,自己已符合特殊工种提前办理退休条件,要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提前退休社会养老保险审批手续,但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按其请求办理,李**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相应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要求按特殊工种为其办理提前退休社会养老金手续,是否按特殊工种职工对待,属劳动人事关系问题,属于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调整范围,其诉讼事项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据此,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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