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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不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南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其对南县**务中心、南**政局、南县商务局的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起诉人作出撤销南县**务中心与彭**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其所诉事项是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因南县**务中心系不具有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该中心与彭**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是行政合同,属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撤销应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被起诉人南**政局、南县商务局不具有撤销《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行政职责,被起诉人南县**务中心不是行政主体,故周*不是针对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其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案件。《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十一)项规定,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周*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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