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沅江市南大膳镇牛洲村五村民组不服被告沅江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沅江市南大膳镇牛洲村五村民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南大膳镇牛洲村五村民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沅江市南大膳镇牛洲村五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沅江市南大膳镇牛洲村五村民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高峰、曾团结因不服益阳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裁定书
胡**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益阳**有限公司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熊*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登记行政裁定书
卜某某与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彭某某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益法行终字第03号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