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沅江市南大膳镇牛洲村五村民组与沅江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沅江市南大膳镇牛洲村五村民组不服被告沅江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沅江市南大膳镇牛洲村五村民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南大膳镇牛洲村五村民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沅江市南大膳镇牛洲村五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沅江市南大膳镇牛洲村五村民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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