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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保不服沅江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沅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保起诉要求按政策性文件落实有关待遇,属政策调整处理范围,可通过政策待遇落实途径处理,其诉讼事项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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