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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某某因不服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行初字第8号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向沅江市公安局控告张**、杨*、王*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立案,沅江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沅公(经)不立字(2014)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然,周某某对沅江市公安局上述不予立案的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周某某提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周某某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因本案系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一、二审均未收取诉讼费用,故对上诉人要求法院判令沅江市公安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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