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收到陈**递交的益阳**有限公司起诉益阳市**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状。
本院认为
经审查,益阳**有限公司并未起诉益阳市**管理处。陈**以益阳**有限公司名义提起的行政诉讼不是益阳**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起诉应予驳回。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以益阳**有限公司名义对益阳市**管理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