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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某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某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以被告已作出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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