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适应刑事国家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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