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不服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由被告恢复原告准驾车型等级和一次性补偿原告30000元的协议。原告高**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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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