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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诉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不服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由被告恢复原告准驾车型等级和一次性补偿原告30000元的协议。原告高**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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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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