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保诉被告益阳市**管理处、第三人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保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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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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