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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益阳市**管理处、第三人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保诉被告益阳市**管理处、第三人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保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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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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