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银诉被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银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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