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请求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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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2014桃行初字第248号黄*诉某局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2014桃行初字第243号李**不服桃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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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公安行政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诉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行政给付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4桃行初字第244号苏**局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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