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李xx、曹xx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2年]第x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xx、曹xx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李xx、曹xx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李xx、曹xx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2年]第x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
本案申请费152元,由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