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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曹xx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3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0月1日对被执行人谢xx、曹xx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2年]第x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罗**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谢xx、曹xx于2005年10月23日生育第一个男孩后,又于2012年7月18日在新化县桑梓卫生院生育第二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于2012年10月1日作出新计生征决字[2012年]第x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谢xx、曹xx社会抚养费16728元。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于同日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4日作出新计生催字[2013]第15005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0日收到该催告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主张权利,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0月1日对被执行人谢xx、曹xx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2年]第x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谢xx、曹xx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672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申请费150元,由被执行人谢xx、曹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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