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不服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不服被告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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