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不服被告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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