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欧*文潇不服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文潇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欧**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欧**与郴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交通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嘉禾县田心乡田心村煤矿不服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崔**不服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爱香不服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永兴**有限公司与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汤几牙与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梁**与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宜章县**有限公司与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雷细苟不服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