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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郴州**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文潇不服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文潇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欧**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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