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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因要求湖南省嘉禾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诉湖南省嘉禾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嘉行不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唐**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唐**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唐**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有三项,一是u0026ldquo;责令湖南省嘉禾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解救被拐走的儿童唐**(罗**)u0026rdquo;,二是u0026ldquo;判令湖南省嘉禾县公安局犯失职罪u0026rdquo;,三是u0026ldquo;依法赔偿唐**上访8年来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u0026rdquo;。对于上诉人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u0026ldquo;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u0026hellip;u0026hellip;(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上诉人唐**认为湖南省嘉禾县公安局拒绝履行解救被拐走儿童的法定职责,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对于上诉人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u0026ldquo;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u0026rdquo;,上诉人唐**要求判令湖南省嘉禾县公安局犯失职罪,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正确。对于上诉人唐**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u0026rdquo;上诉人唐**认为湖南省嘉禾县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给其造成损害,有权附带请求赔偿。

综上,上诉人唐**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嘉行不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由湖南**民法院立案受理唐光明诉湖南省嘉禾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

三、对唐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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