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巫**、何**、何**、何**与被告安仁县移民管理局、第三人安仁县豪山乡罗洲村谭家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巫**、何**、何**、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巫**、何**、何**、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承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