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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等十人因撤销颁证不予立案一案 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等十人因撤销颁证不予立案一案,不服新田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等十人上诉称,上诉人对莲花庵山林的权利主张从未中断,时效超过所涵盖的内容指的是对自己的权利放弃超过法定的时效,被告门楼下乡政府及第三人并履行了一部分义务,认可上诉人的权利主张,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受法律的约束,据此不超过时效。请撤销一审裁定,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撤销新田县人民政府在1983年、1984年给门楼下乡九峰林场核发的莲花庵山林权证,并要求发证机关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230万元。因该山林权证颁发至今已经三十多年,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又因最长起诉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上诉人认为对莲花庵山林的权利主张从未中断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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