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房合林、房建邦、段**、房*栋诉安仁**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房**、房建邦、段**、房华栋与被告安仁县移民管理局、第三人安仁县豪山乡罗洲村谭家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房合林、房建邦、段**、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合林、房建邦、段**、房华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承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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