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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因不服(2015)零行立初字第8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不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2015)零行立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8月21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收到上诉案卷后,由审判员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周**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谢**上诉称:谢**提出u0026ldquo;判令零陵区人社局延期办理退休手续违法,赔偿谢**2003年至2012年的退休金约10万元;判令零陵区人社局收缴谢**2003年至2012年一次性养老保险费40492元违法,并予返还;判令零陵区人社局核实谢**2012年退休时的养老金,补发工资34320元;判令零陵区人社局给予谢**享受失业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u0026rdquo;的四项诉讼请求均没有涉及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原所在单位永州**材公司已经国企改革,其要求解决退休待遇、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待遇等问题,确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争议事项,谢**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谢**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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