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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与李*、胡**、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5)双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上诉称:1、根据《瑞翔大道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虽已婚嫁至本集体经济组织外、但户口未迁出且居住在本地的被征收户,不予安置建房用地”的规定,李*不能享有安置补偿待遇。2、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9号)第七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在此期间,除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被上诉人李*在《关于永州市瑞翔大道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发布后,将胡**、胡**的户籍迁入拆迁范围内,因此,胡**、胡**不属于安置对象,不应享有安置补偿待遇。3、被上诉人李*对其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的内容是明知且认同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书应当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胡**、胡**答辩称:1、《瑞翔大道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所说的是不予安置建房用地,而李*请求的是现金补偿,并非土地安置。2、被答辩人发布征地公告是在2014年5月26日,而胡**、胡**的户口迁入时间是在2014年1月6日,是在公告发布之前,且被答辩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通知“相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退一步讲,即使户口迁入时间不符合规定,同样应当享受相关补偿费用,因为人头款每人17万元,是与拆迁房屋挂钩的,不是与户口挂钩的,只要是居住在该房屋内的家庭成员,拆迁人在拆迁房屋时就必须按房屋内居住的成员人数予以补偿。3、双方没有在《房屋征收协议书》中就人头费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答辩人在未拿到人头补偿费的情况下,从支持政府工作的角度出发,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三被上诉人口头要求上诉人给付每人17万元的安置补偿费,上诉人拒绝给付。三被上诉人不服,于2014年11月6日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永州市人民政府以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为由,驳回了三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5)双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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