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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扬新因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一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扬新因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扬新上诉称,零陵区房产局在1992年卖掉上诉人张扬新自住房屋90.2平方米和不够改造起点标准的出租房屋68.4平方米,违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应实事求是给予纠正,故请求本院裁决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扬新所诉事项属于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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