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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因履行建房协议、发放住房补贴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履行建房协议、发放住房补贴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家父王**的住房应属于不动产,1976年10月26日收到部队汇款未予建房,1998年12月17日召开落实房产权益的联席会议,未按政策办事,联席会议至今尚未超过二十年,县军休所发放住房补贴时,报多发少,扣了购房款与住房公共维修金还拒绝说明住房处所,自2011年11月29日发放住房补贴至今未超过五年,故恳请撤销原裁定,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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