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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因确认协议无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确认协议无效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唐*上诉称,上诉人与永州**备中心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是迫于无奈,永州**备中心作为隶属于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事业单位,并不具备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同时在签订该协议时给上诉人的补偿本利之和仅30706元,远低于当时土地的市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无效,并由永州市国土资源局赔偿相关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永州**备中心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民事行为,上诉人的诉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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