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唐小艳房屋行政补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唐小*于2014年8月23日作出的冷政征补(2014)第(00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进行了审查。

请求情况

区政府认为,区政府对唐**于2014年8月23日作出的冷政征补(2014)第(00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一、货币补偿方式。1、房地产价值补偿款:352044元。2、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强制执行前进行现场评估确定。3、搬迁补偿费(二次):3000元。4、临时安置补偿费(6个月):7200元。5、其他:水电、有线、网络等开户3536元;杂房60000元。6、合计人民币425780元,大写肆拾贰万伍仟柒佰捌拾元(不含装修构筑物补偿)。二、产权调换方式。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位于城市综合体项目内规划的安置房,户型:83.73㎡,楼层和房号按方案规定确定。1、产权调换房屋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结清差价被征收人补房屋征收部门:(83.73-82.99)×4242=3139元。2、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强制执行前进行现场评估确定。3、搬迁补偿费(两次):3000元。4、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限为30个月36000元。5、其它:杂房60000元。6、合计人民币95861元,大写玖万伍仟捌佰陆拾壹元(不含装修构筑物补偿)。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过渡方式自行过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过渡期为30个月。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房屋征收部门将各项补偿款项在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已经永州**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唐**经区政府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补偿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也未领取补偿款和选择产权置换的房屋。现区政府已将补偿款进行公证提存,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维持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判决已经生效,其申请执行的补偿决定书与判决维持的补偿决定书一致,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冷政征补(2014)第(00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