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XXXXXX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朱XX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情况以及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人的债权XXXXXX元及利息未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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