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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诉被告XX市房产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王X诉被告XX市房产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原告王X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受理后,于2010年11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因郭XX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0日、201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X的委托代理人邹XX,被告XX市房产局法定代表人刘XX的委托代理人蒋XX,第三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XX市房产局依申请于2009年7月9日颁发第三人郭XX房屋初始登记,证号为房权证冷水滩字第709003980号、第709003984号、第709003985号、第709003986号。颁发原告王X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710005226号房屋所有权证。被告XX市房产局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和审核表;2、第三人提供的国土使用权证;3、第三人提供的规划许可证;4、第三人提供的身份证明;5房屋测绘成果表。上述1-5号证据证明整栋房屋的初始登记和此套房屋办理的是转移登记,资料齐全,程序合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第三人在冷水滩区珍珠路XX号修建了住房一栋。原告王X于2008年1月25日与第三人郭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栋4楼1号住房一套。2009年7月9日,被告为第三人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证号为房权证冷水滩字第709003980号、第709003984号、第709003985号、第709003986号房屋所有权证。第三人依据房屋初始登记和房屋买卖合同为原告王X办理了分户登记,证号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709004236号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告得知,第三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提供的国土使用证是假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撤销房权证冷水滩字第709003980号、第709003984号、第709003985号、第709003986号、第710005226号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向本院出示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永冷国有(2006)第3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永州市国土局出具的证明;1-2号证据用以证明该土地使用证是假证;3、XX市房屋产权登记表,用以证明第三人办理的产权初始登记号;4、原告房屋产权登记证;5、原告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4-5号证据用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买卖房屋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第三人提供的国土使用证是否是假证,应由国土局出具证明。如确实为假证,我局依法行使职权注销第三人的房屋初始登记和原告的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人述称,她现在尽快将国土使用证办出来,但是需要三个月时间,希望原告谅解。

在庭审质证中:一、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3有异议,认为该国土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是假证。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是否为假证有待核实。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故应当确认为有效证据。2、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3号证据,因国土部门已经证实为假证,故该两份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其余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可以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郭XX在冷水滩区珍珠路XX号修建了住房一栋。2008年1月25日原告王X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买该栋4楼1号住房一套。2009年7月9日被告XX市房产局为第三人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证号为房权证冷水滩字第709003980号、第709003984号、第709003985号、第709003986号房屋所有权证。随后,被告XX市房产局依据第三人提交的房屋初始登记以及与原告王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为原告王X颁发了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710005226号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9月6日,原告王X得知第三人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提供的国土使用权证系假证,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本案第三人郭XX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供虚假的国土使用证,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被告XX市房产局作为房产所有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应依法进行审查。本案被告XX市房产局在履行房屋登记行政职权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未审核国土使用证是否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就为第三人郭XX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原告王X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错误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XX市房产局为第三人郭XX颁发的房屋权证冷水滩字第709003980号、第709003984号、第709003985号、第709003986号房屋所有权证。

二、撤销被告XX市房产局为原告王X颁发的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710005226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案诉讼费50元,由第三人郭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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