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唐**、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行执字第97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2014)宁法行初字第24号原告宁远县**民委员会不服被告宁远县人民政府政府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2014)宁法行初字第23号宁远县舜陵镇鸟立塘村第九组不服宁远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贺飞、贺**、徐**国土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宁远县桐木漯瑶族乡大源村3组诉被告宁远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宁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宁远县新**公司非诉执行裁定书
宁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宁远县**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5)宁法行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2015)宁法行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潘**、黄**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2015)宁法行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欧**、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胡**、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