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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行初字第23号宁远县舜陵镇鸟立塘村第九组不服宁远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贺飞、贺**、徐**国土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远县舜陵镇鸟立塘村第九组不服被告宁远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贺飞、贺**、徐**国土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远县舜陵镇鸟立塘村第九组以诉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永州**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已自愿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与本案讼争土地有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永州**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已自愿协商处理好,讼争土地的使用权已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远县舜陵镇鸟立塘村第九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远县舜陵镇鸟立塘村第九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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