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宁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原告欧**、欧**、邓**、欧能秀诉被告宁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纠纷

审理经过

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甲、欧*乙、邓某某、欧*丙以宁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赔偿邓某某、欧*丙的医药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欧*甲、欧*乙、邓某某、欧*丙与被告宁**管理局达成调解协议,宁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赔偿邓平和、欧*丙的医药费,四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甲、欧*乙、邓某某、欧*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甲、欧*乙、邓某某、欧*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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