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宁远县新**公司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宁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宁远县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宁墙散决字(2012)第5号专项资金征缴决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远县**有限公司缴纳了50000元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宁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宁远县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行初字第189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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