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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人民政府与福建和成发**任公司中方和成发大酒店筹建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和成发**任公司中方和成发大酒店筹建处诉被告中方县人民政府、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本院告知原告应向中方县人民法院起诉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和成发**任公司中方和成发大酒店筹建处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福建和成发**任公司中方和成发大酒店筹建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和成发**任公司中方和成发大酒店筹建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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