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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张**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楚*、张**、邓**、姜**、张**、蒋**因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5)怀洪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曾**等上诉称,被起诉人怀化**交通局对洪**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及民主管理进行干预就是违法行为。上诉人企业洪**公司是城镇集体企业,集体成员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上诉人虽然退休了,但企业财产与上诉人密不可分,被起诉人对企业的违法干预,必然导致上诉人利益的损害。本案属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没有保障当事人诉权,故请求撤销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5)怀洪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楚*等六人系洪**公司退休工人,即已因年老等原因脱离工作岗位,解除了与洪**公司的劳动关系,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非在职职工,对原企业不再履行工作义务也不享有管理权利。怀化市洪江交通局作为洪**公司的行业管理机关,对其换届选举进行指导与管理工作,与上诉人曾楚*等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洪江交通运输局确实存在侵犯洪**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也应当是受侵犯的洪**公司依法提起诉讼。现洪**公司依法存在,没有出现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形。故上诉人曾楚*等六人对怀化**交通局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且怀化**交通局对洪**公司换届选举的行政指导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曾楚*等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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