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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陈**以溆浦县人民政府为被起诉人,以溆浦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与杨**为第三人,向本院起诉称:1、请求判定溆浦县县长行政不作为,责令其追查原溆浦**品厂国有资产流失真相,重审该厂资产和产权归属,责令其督促主管局补发起诉人6年退休金及精神和相关损失;2、请求法庭撤销溆浦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的溆经信复(2015)6号文件;3、请求判定原溆浦**品厂厂长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起诉人陈**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人陈**与追查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符合起诉主体要件。二、关于起诉人陈**第二项诉讼请求,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须符合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溆浦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的溆经信复(2015)6号文件,系信访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且该信访意见书也载有明确的复查途径。二、关于起诉人陈**第三项诉讼请求,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且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原溆浦县罐头食品厂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综上,起诉人陈**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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