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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行初字第20号原告粟某某诉被告会同县烟草专卖局不履行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粟某某诉被告会同县烟草专卖局不履行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粟某某以被告会同县烟草专卖局已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为由,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粟某某以被告会同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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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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