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晃**水务局的申请执行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新晃**水务局的申请,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了(2011)晃法行执字第84-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新晃**水务局于201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李*和作出的湘晃水政监责字(2011)第028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李*和在裁定送达后立即停止在波洲镇红岩村河道范围内采砂作业。行政裁定书送达后,2011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李*和已停止河道采砂作业。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1)晃法行执字第84-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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