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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与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湖南省**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怀中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依法受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与第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自愿就争议地段山林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于201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与第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自愿就争议地段山林达成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该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性规定。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此申请撤回起诉,该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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