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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和不服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唐*和因不服被告芷江侗**资源局对其作出的芷国土资罚字〔2011〕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受理后,于2011年6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肖*担任本案的庭审记录。原告唐*和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和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自愿达成了行政协调协议。为此,原告唐*和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当庭提交了申请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和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就罚款数额达成了行政协调协议,经本院审查,该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性规定。原告唐*和因此申请撤回起诉,该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唐*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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