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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不服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黄**因不服被告芷江侗**资源局对其作出的芷国土资罚字【2011】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受理后,于2011年5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自愿达成了行政协调协议。为此,原告黄**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当庭提交了申请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就罚款数额达成了行政协调协议,经本院审查,该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性规定。原告黄**因此申请撤回起诉,该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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