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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四组、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七组诉被告中方县蒋家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陈**林地权属行政处理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四组、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七组诉被告中方县蒋家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陈**林地权属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四组、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七组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四组、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七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四组、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七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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