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四组、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七组诉被告中方县蒋家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陈**林地权属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四组、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七组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四组、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七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四组、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七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