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四组诉被告中方县蒋家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陈**林地权属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四组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四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方县蒋家乡楼溪村四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陶*诉芷江侗族自治县竹坪铺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与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
新晃**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向开文水事违法一案
新晃**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李*和水事违法一案
新晃县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姚**水事违法一案
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晏家乡晏家村岗家组诉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颁证纠纷一案
原告华**要求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城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2009)芷行初字第57号龚**与沅陵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南湘投沅陵高**任公司不履行征用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2009)芷行初字第64号石**与沅陵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南湘投沅陵高**任公司不履行征用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2009)芷行初字第48号石太全与沅陵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南湘投沅陵高**任公司不履行征用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裁定书